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3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小字第31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8日上午9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陸艷娣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 陸仟 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95年1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交
易記錄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陸艷娣
法官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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