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2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66,69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