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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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2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66,69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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