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4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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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4387號
上 訴 人 甲○○(原名 陳彩珠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7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5,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