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蔡鶴圖
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86,97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