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721號原告 古清金 被告 陳采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錦雯法官程明慧法官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鄭詩仙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