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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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09號

原告 王文順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

被告 陳翔寧

游嘉宏 (現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翔寧、游嘉宏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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