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10號
原告 游瑀昕 (住址詳卷)
被告 蘇威隆 (住址詳卷)
楊郁安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8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
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