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38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桂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025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葉力旗法官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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