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5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劉峯亨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縣○○鄉○○村○○路○○○巷○○弄○號
,有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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