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0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09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6月8日上午9時5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5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
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7年6月15日向伊聲請信用貸款新臺幣
(下同)30萬元,並經伊核准撥貸30萬元,以年利率16%固
定計息,到期日為91年6月15日,繳息日為每月15日,總期
數為48期,每期攤還8,502元。詎被告自88年5月16日起即
未依約攤還,致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償
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分期付款貸款借據、授信約定書
、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放款帳戶基本資料、轉催呆查詢、交
易查詢報表、財政部函、汽車貸款申請書等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鄭翠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