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658號
原 告 張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素菊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陳報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並繳納裁判費3,2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原告請求遷讓之台中
市○○路○段○○○巷○號2樓連同增建部分總價為6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欠3,3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