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283號
原   告 天駒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界明
訴訟代理人  李春明
被   告  謝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已就計程車租賃所生糾紛,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法
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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