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2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華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3
月31日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1098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林華珠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參仟元及保險套貳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0年3月38日下午5時。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號7樓之20。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韓嵩齡 之警詢時證述。
(三)扣案之新台幣參仟元及保險套貳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新台幣參仟元及保險套貳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
反社會移序法所得及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