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沙簡上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沙簡上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沙簡上字第三四四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三一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九六六號,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二三號)審理),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真三國無雙2中文版盜版遊戲光碟貳片、真三國無雙2猛將傳之盜版遊戲光碟壹片、目錄叁拾柒本、客戶訂貨單貳張、會員資料紀錄柒本、真三國無雙3盜版遊戲光碟壹片、文字目錄陸本、遊戲封面目錄伍本、客戶資料壹包、客戶訂貨單壹包,均沒收。
事實
一、乙○○係甲○○之子,甲○○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交付盜版遊戲視聽著作之概括犯意之聯絡,甲○○係設於台中縣○○鄉○○村○○路○○號「小拳王玩具總匯」之負責人,明知「真三國無雙2中文版」、「真三國無雙2猛將傳」等遊戲視聽著作,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光榮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非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甲○○先連續自九十一年八月起,在前揭店內,先以每片盜版遊戲光碟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向綽號「 小黑 」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購入後,旋以每片一百五十元之價格,公然陳列販賣上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遊戲光碟予不特定客人以牟利。嗣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十二時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真三國無雙2中文版盜版遊戲光碟二片、真三國無雙2猛將傳之盜版遊戲光碟一片、目錄三十七本、客戶訂貨單二張、會員資料紀錄七本。乙○○則係在甲○○所經營設於台中市○○區○○街一百七十號「小拳王GAME專賣店」從事技術維修及看顧店面之工作,竟與甲○○均明知「真三國無雙3」之遊戲視聽著作,係臺灣光榮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非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竟於九十二年四月間,先以每片盜版遊戲光碟一百六十元至一百八十元之價格,向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購入後,公然在網際網路之網頁上刊登廣告,並以電子信箱傳送目錄給客戶,旋在前揭店內,以每片二百三十元至二百五十元之價格,連續販賣上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遊戲光碟予不特定客人以牟利。嗣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十二時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真三國無雙3盜版遊戲光碟一片、文字目錄六本、遊戲封面目錄五本、客戶資料一包、客戶訂貨單一包等物。
二、案經臺灣光榮公司訴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移請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丙○○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物及經濟部公司執照、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在卷足資佐證,事證至臻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甲○○行為後,著作權法業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一日生效,比較新舊法結果(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與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裁判前之法律即修正前著作權法之規定,合先敘明。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斷。被告甲○○與乙○○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所為前開數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又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原審認被告甲○○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據,惟被告甲○○與乙○○間所犯上開犯行部分之犯罪事實,因與原犯罪事實有連續犯關係,原審未及審理,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尚佳,並無不良前科,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罪愆,頗具悔意,且犯罪後迄今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此亦經告訴代理人丙○○到庭陳稱明確在卷,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真三國無雙2中文版盜版遊戲光碟貳片、真三國無雙2猛將傳之盜版遊戲光碟壹片、目錄叁拾柒本、客戶訂貨單貳張、會員資料紀錄柒本、真三國無雙3盜版遊戲光碟壹片、文字目錄陸本、遊戲封面目錄伍本、客戶資料壹包、客戶訂貨單壹包,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均併予宣告沒收之。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其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崇道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