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三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八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壹台(含IC板壹面)、新台幣拾元硬幣肆佰捌拾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蔡虔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秀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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