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甲○○己○○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庚○○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余枝雄 律師被告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賴淑玲 律師被告丙○○上一人 吳旭洲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宗輝 律師
蘇志淵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庚○○、戊○○、乙○○、甲○○、己○○、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庚○○、戊○○、乙○○、甲○○、己○○、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於民國95年1月26日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法定事由,爰予執行羈押。茲其等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同年4月21日訊問後,認其等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合議庭當庭評議,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書面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