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紡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7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清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及大樂透簽注單壹張、傳真機壹台及計算機貳台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及補充:
(一)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3行所載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街○○巷○○弄○號4樓」,應更正為「新北市○
○區○○街○○巷○○弄○號4樓」;又第6行所記載「香港
大樂透」,應更正為「香港六合彩」。
(二)爰審酌被告前曾於民國84年間,因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確定,被告於緩刑期
滿後不知悔改,再犯本件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足以助長
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扣案之六合彩及大樂透簽注單1張、傳真機1台及計算機2
台,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承在卷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