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3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錦源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3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