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小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張美純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簡易庭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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