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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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原告達富油漆塗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四月至九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油漆,被告於原告依約交貨後,則以支票給付部分貨款,詎該支票經屆期提示後均遭退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四萬七千二百零五元之貨款未給付,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
三、證據:提出對帳單一件及退票理由單六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確實積欠原告上開貨款,但因現無能力還清,願分期償還。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年四月至九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油漆,被告於原告依約交貨後,則以支票給付部分貨款,惟該支票經屆期提示後均遭退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五十四萬七千二百零五元之貨款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對帳單一件及退票理由單六件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在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被告就上開貨款既尚未清償,則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上開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所訴自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洪有川~B法官王幸華~B法官柯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