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明人許和
許瑞洋 許瑞瑛 許瑞芳 齊藤晶子 即許右聲明人之被繼承人甲○○與上訴人乙○○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聲明人為被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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