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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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自訴被告 張崇剛 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自訴被告張崇剛強盜案件,既經本院將其再抗告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