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二○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㈦字第二三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前經該院認為所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裁定自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徒以其係自動到案協助調查,乃竟遭誤認涉嫌殺人,羈押迄今,抗告人確未涉及本案,尤無逃亡之虞等詞指摘原裁定違法,因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其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劉介民法官陳東誥法官張春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