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交簡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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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交簡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一一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甲○○係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晚間飲酒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証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