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秩字第九號
移送機關關山分局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關警刑社字第一六五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沖天炮肆佰支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
㈡地點:台東○○○鄉○○村○○路○○○號。
㈢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販賣易燃、易爆之煙火沖天炮。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上簽認。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有現場照片乙張佐證。。
㈢沖天炮四百支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胡晏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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