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一九號
原 告 丁○○即億山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及四月間,向原告購買沙
發共十一批,約定價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三萬九千二百七十七元,原告已
依約交付貨物完畢,惟履經催索被告給付貨款,均未獲置理,是為此請求被告依
約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
其前於言詞辯論期日則以因原告交付之上開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