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陳暐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福星利華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24,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