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曾瓊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正平 、 劉惕間 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萬1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