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洪嘉樂
洪騰縈 洪美霞 廖邁 黃加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碧霞王傳仁王朝璟 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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