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富男二十三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住台中市○區○○路○○○號(在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周黛婕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義富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