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增舜選任辯護人賴彌鼎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徐增舜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執行羈押,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