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0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延長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法官呂仲玉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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