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王義雄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沈榮生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二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開始執行羈押三月,復經裁定延長羈押二月二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蔡國卿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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