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拘提到案,有逃亡之虞,所犯復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解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一紙、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七九0號裁定一件在卷足憑,足見被告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既已在台灣新竹戒治所執行殘餘強制戒治,顯無難以審判、執行之情,堪信被告於執行殘餘強制戒治期間(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年三月十七日止)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逕依職權撤銷羈押。至被告撤銷羈押後,應繼續執行拘役,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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