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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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550號

原告 黃仕翰德益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簡羽萱 律師

上列原告黃仕翰即德益法律事務所因與被告 袁藝真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袁藝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黃進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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