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7號

原告 黃暉涵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詠劭 律師

被告 梁秀華

林修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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