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7號
原告 黃暉涵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詠劭 律師
被告 梁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7號
原告 黃暉涵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詠劭 律師
被告 梁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