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901號
原告永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永盛
訴訟代理人 楊凱茵
原告 趙國真
被告 袁孝凱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複代理人 林唯傑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9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下午3時49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永達交通有限公司新台幣23,500元,及自民
國11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趙國真新台幣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4,000元由被告負擔(含被告已預付之新台
幣3,000元,被告僅須再負擔新台幣1,000元)。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23
,500元、新台幣4,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4日駕駛BEL-8612號車,過
失撞及原告永達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由原告趙國真駕駛之TDL-
3229營小客車,致原告永達交通有限公司受有車損新台幣
23,500元、原告趙國真受有無法使用營小客車之營業損失新
台幣4,000元等,已經原告提出交通事故證明書、營業損失
證明、車輛維修估價單、維修天數證明等,形式審查相符,
且有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意見書鑑定被告應負全責之鑑定資
料在卷,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