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901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901號

原告永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永盛

訴訟代理人 楊凱茵

原告 趙國真

被告 袁孝凱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複代理人 林唯傑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9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下午3時49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永達交通有限公司新台幣23,500元,及自民

國11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趙國真新台幣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4,000元由被告負擔(含被告已預付之新台

幣3,000元,被告僅須再負擔新台幣1,000元)。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23

,500元、新台幣4,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4日駕駛BEL-8612號車,過

失撞及原告永達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由原告趙國真駕駛之TDL-

3229營小客車,致原告永達交通有限公司受有車損新台幣

23,500元、原告趙國真受有無法使用營小客車之營業損失新

台幣4,000元等,已經原告提出交通事故證明書、營業損失

證明、車輛維修估價單、維修天數證明等,形式審查相符,

且有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意見書鑑定被告應負全責之鑑定資

料在卷,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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