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26號
上訴人即原告 許信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宗諺 、 吳柏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9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