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見量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壹玖捌公克,含空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緝字第805號被告顏見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019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綦詳;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查扣案之混有黑色雜質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後(驗後淨重0.0198克,含空包裝袋1個),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0年8月10日航藥鑑字第1004098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沒字第390號偵查卷第3頁反面)。是上開扣案物品係屬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