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37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零壹拾陸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