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調解標的金額(如請求相對人
賠償多少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金額。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調解標的之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
判費(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徵收1千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
千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徵收3千元;1千萬元以上
者,徵收5千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