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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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26號
原   告  張媛婷
上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新泰路郵局間請求確認
存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壹仟壹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 重簡 字第 226 號裁定(106.02.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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