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被上訴人金聖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村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27日上午10時現場隊履勘。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 周玫芳
法官蔡聰明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