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請人和諧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長枝┌──────────────────────────────────────────┐│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泰豊海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4年7月5日│593,700元│KC0000000││││限公司│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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