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61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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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6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61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6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補充理由如下:
㈠、按醫學文獻指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時,屬輕度中毒,有輕度協調功能降低之症狀,達每公升0.50毫克之濃度時,屬輕到中度中毒,有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症狀,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可據。次按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係「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0.55MG/L)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至於上揭數值以下之行為,如輔以有無肇事結果及司法警察機關於查獲被告時就其行為狀態所製作之觀測紀錄表等其他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時,亦應依本條規定處罰,當非僅以酒精濃度作為唯一之認定標準(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91年4月16日法檢決字第0910012824號函參照)。
㈡、經查,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有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為憑(見偵查卷宗第16頁),固未達每公升0.55毫克,惟揆諸上開說明,幾已達輕到中度中毒的程度,而有協調功能降低、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症狀。次查,發生交通事故當時,天候晴,有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有行車管制號誌且運作正常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
1紙附卷可查(見偵查卷宗第14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 林寬裕 所騎乘之機車,足認被告之注意、反應及控制能力均因服用酒類而顯著下降,進而影響其判斷力及肢體協調能力,堪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無訛。
㈢、另被告為警查獲後,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交通分隊警員檢測「雙腳併攏,兩手貼緊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雙腳併攏,雙手向前平伸,閉眼、輪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1001到1030」及「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0.5公分環狀帶內,如下附圖,另一個圓」等項目,結果均不合格,有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見偵查卷第18頁)。益徵被告服用酒類後,身體之協調、平衡等功能均已下降,與上述醫學文獻之研究結論互核相符,應認被告服用酒類後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己安危,且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駛屬動力交通工具之重型機車,並與林寬裕所駕駛之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2人均受傷(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對交通安全危害甚鉅,惟念及被告無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業與林寬裕達成和解,有臺北縣板橋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2紙在卷足憑(見偵查卷宗第27、28頁),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賴彥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97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