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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