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6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6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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