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叁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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