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永先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告冠達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4,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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