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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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16號原告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號被告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冒佩妤